协 会 简 介
中国教师继续教育协会于2002年由北师大部分专家教授发起成立,协会依托北师大丰富教育资源,是集教研、咨询、培训为一体的综合性一级行业协会。本会与教育部等相关部委,各级教育、科研、文化机构和高校建立了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并拥有北大、清华、北师大等名校大批资深教授和专家团队。协会对外办学培训18年来,为全国教育、文化、科技界特别是普通中小学共培训学员近5万人次,受到业界一致好评。
协会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总纲,为全国中小学教师搭建研训一体的专业发展平台,实现教师个人、学校、区域教学组织的知识管理。中心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培训原则,最大的满足各地开展教师培训的需求,满足学员学习的需求,对全国大规模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起到辐射和带动作用。
协会拥有一支教育界著名的教育名家及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名校校长等组成的专兼职结合的优秀专家队伍。他们知识结构新颖,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方法精湛,讲授生动,深受学员好评。中心发展至今,已为全国百余所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培训教师50000多人次,一致得到各级领导和广大参训学员的认可。同时也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今后的工作中,中心将以雄厚的师资力量及全新的教育理念、教育模式,继续面向全国不同层次的教育管理者、骨干教师以及一线工作者提供培训服务,一切以“满足地方培训的需求”、“满足学员个性化的学习需求”为出发点,为地方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全力打造全国教育培训机构中培训项目最全、最专业、规模最大的培训机构,并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事业向前发展。
中国教师继续教育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有效的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单位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中国教师继续教育协会。
第三条 本单位性质:中国教师继续教育协会是由海内外热心继续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从事教师继续教育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机构。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崇尚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广大教育工作者开展继续教育学习和研究,宣传和推广海内外最新的教育理念与创新成果;广泛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努力增强教育工作者的科研能力、学习能力、实践能力;为一线教师的继续学习服务、为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终生教育服务,为建设全民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五条 理事会构成: 由海内外著名教育界人士、学术期刊负责人、著名企业家、教育家担任顾问、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由教育领域知名人士担任理事长。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北京。
第二章 任务及中心工作
第七条 任务及中心工作:
(一) 积极促进中国继续教育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探索教师继续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二) 组织调查研究,跟踪发展动向,收集海内外继续教育信息,促进继续教育资源共享;宣传和推广海内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模式。
(三) 接受国家政府部门委托,对继续教育领域的政策法规建设和有关方针措施进行调查研究并提供咨询服务。
(四) 开发继续教育课程,组织编写信息资料、刊物、教材和书籍,进行继续教育质量效益评估,提供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产品,开展各种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五)积极同国际、国内学术期刊开展合作,为教育工作者学术论文提供发表园地,组织出版相关论文、论著及教育教学创新成果。
(六) 建设好中国教师继续教育协会网站,开展远程继续教育培训与管理。
(七) 组织开展内地教育工作者同海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联络工作以及出国留学等各类教育咨询服务;组织教育科研成果的评选和奖励、教育改革创新成果评估等活动。
(八)与本会宗旨相符和相关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关于会员
第八条 中国教师继续教协会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本单位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
(一) 团体会员
凡热心于继续教育事业的海内外企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者,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选派代表参加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代表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团体会员代表的选派及调整均由团体会员单位确定,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二) 个人会员
在继续教育领域有一定专长的教育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有志于继续教育事业的人员,承认学会章程,由现有会员或由团体会员推荐,均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学会聘请的顾问和专家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自然成为学会个人会员。
(三) 名誉会员
主要授予在继续教育学术研究和工作实践中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知名教育专家和学者。
第九条 本单位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秘书长、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二十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条 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选组成,(以后理事会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 五 名。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每届任期 三 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协会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 聘任、解聘秘书长(主任);
(二) 修改单位章程和制定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协会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机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秘书长指定的副秘书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做出最后决定。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聘任、解聘秘书长(主任);
(二) 修改单位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 罢免、增补中心理事会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秘书长(主任)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秘书长(主任)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 提出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四)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 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七) 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国内外团体、企事业单位、政府及个人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做分配奖金等个人性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有关的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在接受捐赠、资助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开展活动;
(六)中心违返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会员,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单位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单位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单位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后,将办学许可证和公章交给审批机关,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 2002年 05月18 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审核后,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成员签章
2002年5月18日